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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政策法规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

发布日期:2020-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能识别为不同经营者出处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
 (一)仅以普通形式、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不易产生感观印刷,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几何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或者具有某种特征的图形商标不受此限: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三)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为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A         MX
  但非普通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四)仅以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使用商品:口红     使用商品:消毒剂
  但非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商标,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不受此限:
  (五)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王记       李氏 使用商品:馅饼
         LI SHI       使用项目:小吃店
  但姓氏商标以特殊形式的字体表现的,或者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不受此限:
老蔡记       孙氏 使用项目:饭店 使用项目:计算机维修服务
  (六)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或者非标志化的吉祥用语不受此限:
  (七)国际通用的,国家颁布的或者各行业约定俗成表示某种特定意义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八)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为行业所通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BZAZ       商务中心  
  (九)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FOLKS-VALUE    合  格
  (十)由企业或者行业的普通名称,简称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法律事务所      轻  工
  但申请人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作商标的,且企业名称中含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北京康立公司
  白天鹅宾馆
  (十一)以普通形式的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一般商品的装饰性图形作商标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十二)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中秋明月寄深情  领导世界新潮流  但独创的且非流行的短语不受此限:
  第五金光大道  依依不舍
  (十三)民族名称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印第安       藏族  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高山        阿昌
  (十四)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你好        小姐  但非普通形式,或者已图形化的不受此限: 好媳妇      康师傅 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是为了维护我国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维护勋章的崇高荣誉。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 中国       PRC  但我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     神洲
  2、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国名近似的: ZHONGGUO  CHINO  但商标的文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CHINK
  3、商标文字部分为我国国名,视为与我国国名近似: 中国龙  中国之花
  4、与我国的国旗、国徽、军旗、我国政府颁发的勋章图形相同或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国政府及军队的尊重。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外国国名相同: 英 国       USA  但外国国名的旧称已不作国名使用的,不受此限: 花旗        暹罗
  2、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名近似的: AUSTRALIS    FRANSIS 
  3、商标文字含外国国名的,视为与外国国名近似: 美丽的英国
  4、商标的图形与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商标图形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及其尊严的维护。
  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缩写或其标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性志愿救护、救济团体的尊重。“红十字”、“红新月”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的通用标志,由医疗卫生组织专用。
  但商标明显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BLUE CROSS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且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
  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指商标的文字是其使用商品(服务)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通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但独家使用的不受此限。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
  例:彩色电视机  彩电   自行车    单车   生抽王    去污粉   鱼香肉丝
  1、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禁用为商标: 大汉堡包   POWERCLEAN 百洁丝    干吃面  但商标文字整体不为通用名称的,不受此限: 衣国      仙饮
  2、本商品的图形,禁用为商标:  但商标含有本商品图形的一部分,或者整体已抽象化的不受此限: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由于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的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行业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公知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同时,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的商标不能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表示商品的原料必须是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主要原料不取决于在该商品中所占成分的多或少,而取决于是否决定了本商品的主要特性。
  但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描述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方式如果是间接的或暗示的,均不受此限。
  1、 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质量的: 高级  但暗示商品质量的,不受此限: 高超
  2、直接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主要的原料的,不受此限:
  3、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不受此限:
  4、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数量的: 20支 454克
  5、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其他特点的:
  (1)表示商品时令的: 中秋(月饼)     冬季(服装)
  (2)表示商品结构特征的: 双缸(洗衣机)     双卡(收录机)
  (3)表示商品型号的: 502(胶)        5#(电池)
  (4)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的: 手绣(刺绣加工)    腊染(棉布)
  (5)表示商品使用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的: 即冲(快餐面)     自助(餐馆)
  (6)表示商品颜色的: 白色(香皂)      红色(印泥)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的: 男子(香水)      BABY(计时看护)
  (8)表示商品状态的: 固体(饮料)      夹心(面包)
  (9)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 ¥10(饼)       廉价(汽车出租服务)
  (10)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风味及特色的: 川味(香肠)      鲁菜(餐厅)
  (11)表示服务时间的: 24小时(电报电话)   8-24(OK)厅
  (12)表示提供的物品: 咖啡(小吃店)     烤鸭(餐厅)
  (13)表示服务使用的主要工具的: TYUCK(运输业)     火锅(餐厅)
  (14)表示服务内容的: 计算机服务(运用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保养)
  (15)表示服务范围的: 国际(通讯服务)
  (16)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 天然(饮料)       加厚(毛衣)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该条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尊严,体现我国民族团结和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商标本身构成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者在特定的商品、服务上产生民族歧性视的,禁用为商标。
  1、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其组合伤害民族形象或者其尊严的。
  2、商标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产生民族歧视性的: 印第安人  但不产生民族歧视的不受此限: 吉普赛人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禁用为商标。 一日三寸    纯白金  但夸张并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神医      创造第五季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但抽象的或版图界线不清的图形,不受此限:
  2、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械的名称、简称及标志做商标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3、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
  但文字、图形有其他含义或者在特定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受此限:
  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6、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视设计等民事权力的:  但权力所有人不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力的,不受此限:
  7、在特定商品上,有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
  8、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表示商品、服务来自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且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我国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仅限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我国非行政区划的地名用作商标,不受此限。  ――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的包括行政区划和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必须是“公众知晓”,即应为我国消费者所熟知的外国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不适用这一条款。地名的其他含义应强于地名的含义,即商标文字、含义是客观存在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地名以外的含义。
  1、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杭州        顺义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我国行政区划的旧称,不受此限: 燕京
  2、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省辖市名称的英文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BEIJING       DALIAN 
  3、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的名称,禁用为商标:
沪        蜀
  但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有其他含义的或与其他文字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川        闽利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
  PARIS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在特定商品、服务上不会产生产地意义的,不受此限:
  5、地名与其他文字构成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甲桂林 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审查
  商标图样的部分属《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5)、(6)项禁用之列的,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审查时必须在初步审定稿、检索卡片、公告、注册证、注册底簿等所有商标档案上注明“某某部分不在专用范围之内”。以企业名称作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可以不标注放弃。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公告或者驳回,要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如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如茄克衫与大衣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一)相同商标的审查  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1、相同的文字商标  相同的文字商标是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商标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相同,一般视为文字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图形商标  相同的图形商标是指图形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如:
  3、相同的组合商标  相同的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组合商标。如:
  (二)近似商标的审查  近拟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1、近似的文字商标   近似的文字商标是指商标所用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文字商标。 
  (1)商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时,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相同,但文字字体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多菱”与“多陵”     “天原”与“天源”   “皇冠”与“黄冠”
   但商标文字的字形、字义截然不同,直观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则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
  “菁菁”与“晶晶”     “月月”与“悦悦”、   “圆圆”与“源源” 
  商标文字使用的是同一语言文字,其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
  “荷花”与“莲花”     “水葫芦”与“凤眼莲”   “STORK”与“CRANE”(含义均为鹤)   “HARK”与“EAGLE”(含义均为鹰)
  (3)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汉字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拼音申请注册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天塔”与“TIAN TA”   “华兴”与“HUA XING”   “龙”与“LONG”      “飞翔”与“FEI XIANG” 
  但汉语拼音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则不能拆斥汉字申请注册,只是该汉字商标不得使用其汉语拼音。
  但在先权力的汉语拼音有特指含义的除外。
  (5)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霸王”与“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空霸王”   “一洁利”与“二得利”;  “蓝天”与“蓝天天”   “洁”与“洁洁”;     “静”与“静静” 
  但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 “飞云”与“飞云岭”、“飞云寺”; “英雄”与“梁山英雄”、“草原英雄”
  (6)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甜梦”与“梦甜”   “福尔佳”与“佳尔福”   “星月”与“月星”   “风暴”与“暴风” 
  但商标文字字数相同,而文字颠倒排列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找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7)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的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三宝双喜”与“三宝大喜”   “福尔佳”与“福美佳”   “海飞斯”与“海飞达”、“海飞尔”   “菲妮丝雅”与“妮菲丝雅”   “福尔达”与“福尔达佳”、“福达尔”   “新宝万杀”与“欣宝千杀”   “HILL WORLD HIGHT”与“HILL上KIND HIGHT”
  (8)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
  “老树”与“OLD TREE”   “国王”与“KING”   “公鸡”与“COCK”   “狮子”与“LION”   “公园”与“PARK”(英)、“LEPARC”(法)  “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  “钻石”与“DIAMOND”(英)、“LEDIAMANT”(法)
  (9)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TDK与TTK    KYB与KYD TWT与TMT       EVF与EUF SONY与SONI      BRISS与FRISS TRICI与TRIXI     CLIUS与CLISS AKOLINE与AKOLIEA   DOSYNBA与DASYNBA PENALDY与PENALDYER
  但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商标,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但因其含义不同,且读音有别,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
  PANDA(熊猫)与PANTO(哑剧)   POOL(水坑)与POOR(穷的)   CUT(切)与CUB(幼狐)、CUP(杯)   DARK(暗)与BARK(吠)、PARK(公园)
  (10)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的似商标。
  “大亨”与“太亨”;“千山”与“干山”、“于山”; 泰山“与“秦山”  (11)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数字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字形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707与701、709;  868与869   909与606;     916与619   767与797
  (12)用不同文字组成的数字商标,含义相同的,视为近似商标。
  851     捌伍壹           八五一    555  三 五  THREE FIVE 33      三 三
  2、近似的图形商标  近似的图形商标是指整体结构或者外观近似,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3、近似的组合商标  近似的组合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商标。
  (1)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仍应视为近似商标。例:
  (2)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3)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指定使用于特殊商品、特殊服务的商标,冠以国家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叙述性文字组成的、整体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一)报刊、杂志商标 例1:《中国青年》、《江苏青年报》、《上海青年报》; 例2:《解放日报》、《解放军报》; 例3:《健康报》、《健美报》 例4:《香港时装》、《香港风情》。
  (二)特殊服务行业商标  1、电视台 例1: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 例2:NTV(日本电视放送网株式会社)、ATV(亚洲电视台)。  2、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  3、航空公司 例1:中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 例2:SINGAPORE AIRLINES、AMERINCAN AIRLINES。
  (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关于保护驰名(公众熟知)商标的审查
  我国已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
  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
  ① 商标的显著性;
  ② 同行业的评价;
  ③ 商标使用区域和范围;
  ④ 商标使用的时间;
  ⑤ 广告宣传费用及覆盖地域;
  ⑥ 在各国注册情况;
  ⑦ 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商标所有人声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商标局予以认定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0571-85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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